相關辦法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第5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15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第17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2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第2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9月19日第十二屆第5次IACUC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統籌本校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維護相關之教學與研究水準,並遵照「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六、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七、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八、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由三人以上組成,召集委員經校長推聘,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推薦經校同意後聘任,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召集委員推薦遞補人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置執行秘書一人,需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及工作人員二至三人,就本校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行政主管列席。會議召開時以召集委員為主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為順利推動本委員會任務,得依任務編組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其設置辦法各另訂之。

第七條:本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1 年 12 月 21 日第十一屆第 2 次 IACUC 會議通過

113 年 03 月 07 日第十二屆第 4 次 IACUC 會議通過

一、 說明:

1.為何要重複使用動物重複使用動物主要基於實際狀況與經濟上的考量。實驗動物是道德主體,人們有道德義務給予動物良好的照顧,而對於其他如經濟動物也不應無端減損其動物福利,避免無謂的犧牲。對動物重複實驗操作程序,可以減少動物的使用量,但不能減損科學目的或因此導致動物福利不良。考慮到動物個體的壽命經歷,重複使用動物的好處應相較於對該動物福利的損失達到平衡。

2.為何要避免重複使用動物避免重複使用動物主要是因為道德與科學上的考量。避免動物疼痛的大量累積,同時實驗結束後動物的環境應該豐富化以避免極度無聊。由科學的觀點上並不鼓勵重複使用,因為對使用過的動物缺乏定義與標準化,背景環境的顯著的不同可能會導致須要更多數量的實驗動物及結果無法信賴。

3.實驗的終點如果動物在實驗結束後仍存活,有數種選擇。其一是人道犧牲動物,在實驗動物嚙齒類與小型動物為常見的方式。其次是繼續留用,因為有時候動物雖因某些原因退休除役,但基本而言他們還是有使用價值,如之後仍有實驗或是繁殖。動物可能會被贈送、拍賣給私人或專業的第三單位(如農場或動物園),通常來說農場動物就是被屠宰製成肉品。以整體而言,實驗終點須要仔細的衡量以及預防之後使用可能對動物健康或福利造成問題。

4.我國動物保護法 第 17 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5.歐盟 (Directive 2010/63/EU (25) L. 276/35)

對動物重複實驗,可以減少動物的使用量,但不能減損科學目的或因此導致動物福利不良。考慮到動物個體的壽命經歷,重複使用動物的好處相較於對該動物福利的減損是否可以達到平衡。由於存有潛在的衝突,動物重複使用必須逐案考量。

二、申請原則:

  1. 名詞定義:

          轉讓動物實驗結束後,留存的動物已有明確的使用目的(接收者),如新申請動物實驗計畫案、本校設施內的農場動物(經濟動物)完成實驗轉送回原牧場、出售或在農場內進行動物試驗完成後的動物留於原地繼續飼養或野生動物野放至原棲息地等。動物試驗結束後至轉讓期間,原動物計畫主持人 (動物使用者)仍須負提供完善動物照養之全責,以符動物福祉。

          續留動物實驗結束後,符合再利用的留存動物尚未有明確的使用目的(接收者),動物將繼續留在原處飼養。續留期間原計畫主持人(動物使用者)仍負提供完善動物照養之全責,以符動物福祉。續留期間的動物如有使用目的,需依規定填寫「動物轉讓申請表」敘明出處。

  1. 實驗動物轉讓或續留皆須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審核通過,須符合申請之使用內容。
  2. 實驗動物轉讓或續留須遵守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3. 再應用之實驗動物須由具備相關物種照護經驗的獸醫師確認其生理功能及健康狀態正常,並由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慎評估其重複使用可能引起之痛苦、時間, 以及外界壓力等刺激的應對能力表現後方得使用。若以保護稀有品種動物為理由而再應用,IACUC 委員會應審慎評估。
  4. 動物再應用的申請應逐案考量及審查,在未得到IACUC 委員會同意前不得執行使用,且須待動物狀況自先前試驗中恢復後始可開始進行。
  5. 有下列狀況者,動物不得再次使用於科學應用:(1)若無科學依據,已進行主要存活性手術操作之實驗動物不得成為另一項主要存活性手術計畫之動物。(2)動物在先前研究中產生嚴重或慢性疼痛、或是導致動物在維持正常生理、或是面對壓力來源的能力有明顯的改變時。(3)動物的再應用案件連同先前試驗,造成動物承受超過單一個體可承受的疼痛不適程度。
  1. 動物轉讓須由所有權人檢附「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實驗動物轉讓/續留之再應用申請表」,並經 IACUC 委員會同意,若跨機構轉讓則須經雙方IACUC 委員會同意。
  2. 轉讓或續留時應另附檢疫資料、醫療紀錄及試驗紀錄,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雙方需向該轄區動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3. 動物轉讓或續留紀錄必須保留,動物臨床紀錄應至少包括日期、原核准編號、接收計畫核准編號。
  4. 轉讓或續留保育類動物不適用。
資料參考來源:慈濟大學/慈濟醫院/慈濟科技大學 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義守大學 實驗動物中心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6日第十一屆第1次IACUC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第十一屆第2次IACUC 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9月19日第十二屆第5次IACUC會議修正通過

一、「動物實驗申請表」審核通過後,若有下列情形可提出修正申請:

 1.變更計畫執行期限:至多延長1年為限。(教學訓練不適用)

 2.變更動物來源及/或飼養場所。

 3.變更同物種動物品系。

 4.增減操作活體動物實驗人員資料。

 5.實驗動物數量增加30%以內,並說明原因。

 6.更替傷害性較低並符合規定之動物犧牲或麻醉等使用藥劑。

 7.變更非侵入性試驗採樣程序或次數。

 8.減少動物使用數量。

修正表單須於計畫執行前提出,若涉及整年度臨床或野外動物資料收集之申請案,得於計畫結束前提出。

二、變更情形內容大幅修正如下,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動物使用申請表」:

 1.實驗中所需動物變更(更換不同物種、同品種原核可30%以上)。

 2.增加具生物危險性實驗程序。

 3.增加侵入性實驗程序。

 4.涉及動物福祉疑慮等試驗。

三、進行「計畫執行期限之變更」或「動物實驗之執行期限變更」,均截止日60天前提出,如逾期申請,請再重新提出「動物使用申請表」。

本校使用者欲使用校外動物設施作為動物飼養及科學應用的場所,依動物保護法精神,本校IACUC應負起設施監督的義務。故訂定本審查辦法:

  1. 使用申請條件:

使用者進行動物使用時應優先使用校內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動物設施進行科學應用。如欲使用校內已可提供動物物種使用的校外設施,請於填寫動物使用申請表時說明使用之原因。

  1. 設施分類:依動物物種及研究目的分為兩類:
    • 實驗動物設施:凡圈養及使用動物種類非為經濟性動物如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動物或野生動物者,其設施為實驗動物設施。若校外設施圈養為經濟型動物且實驗內容涉及到生物醫學研究,其設施仍為實驗動物設施。
    • 現場試驗設施:凡動物種類為經濟型動物且執行研究目的為取得動物於現場飼養狀況時所得取之資料者,為現場試驗設施。
  2. 應具備文件:
    • 實驗動物設施:若於校外實驗動物設施進行動物飼養與實驗者,請附上該單位之IACUC審查證明文件。如申請案中無在本校使用動物者,請使用者於該設施申請動物使用申請。
    • 現場試驗設施:動物使用及飼養設施應以官方認可之合法養殖處所為優先考量,如無法覓得合法立案之養殖處所亦請說明其原因。
      • 合法養殖處所:係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等官方證明者,申請時請檢附證書影本供IACUC審查委員核對飼養動物品項與申請書記載是否相符合。
      • 現場狀況提供:申請人應提供足以評估動物飼養場所現況是否符合動物福祉之相關照片及影片(附文字說明)供委員審查。
  1. 監督及後續追蹤:

使用者於校外進行動物使用利用仍須配合本校IACUC委員會核准後監督(PAM)機制。本校IACUC委員視狀況得至使用場所進行相關查訪。

  1. 本辦法經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9年02月19日第十屆第3次IACUC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9月19日第十二屆第5次IACUC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督導本校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人員確實遵循本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計畫書內容進行動物之科學應用,以確保實驗動物福祉並符合科學應用精神,依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計畫核定後監督查核(Post Approved Monitoring, PAM)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二、由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決定查核委員之分派當年度正在執行實驗動物中及查核件數(10~20%),每案之查核委員以二位為原則。而涉及犬、貓、猿猴之動物實驗優先列入PAM並指派三位委員執行查核。

三、PAM查核內容包含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動物繁殖、麻醉、手術、術後照顧、安樂死及各項紀錄等項目。

四、查核結果分二種:

1.實驗內容與申請表一致;各項紀錄表如實填寫。

2.實驗內容與申請表不一致;表單未確實填寫。

五、經本委員會查核確有不一致之申請案,計畫主持人於收到查核結果一週內回覆審核意見並限期改善。

六、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查核委員得暫停該申請案之執行,並提至本委員會會議討論。

91.06.12 第 5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18 第 15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5.16 第 17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2.04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5.06.06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105.07.05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06.01.24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06.03.02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106.04.18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06.05.31 第八屆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06.07.27 第九屆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6.09.07 第 22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30 第十屆實驗動物照護使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8.09.05 第 24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2日研究總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

111年01月13日第264次行政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校為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相關規定及提升本校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品質,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IACUC)特訂定動物使用申請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申請表:「動物使用申請表(Animal Use Protocol)」(以下簡稱申請表)無IACUC核准編號者。

二、利益衝突:凡IACUC委員或首席獸醫師與申請者中有配偶、三等親、計畫共同參與者或其他需要利益迴避者。

第三條 本校動物使用申請表為線上申請,採隨到隨審制度,符合者將列入審查流程。

第四條 審查流程

  • 完成送件之申請表,由首席獸醫師進行申請表初審作業,於五個工作天內回覆初審意見。
  • 申請者應依獸醫師初審意見進行修改或檢附相關文件,於十個工作天內回覆。如申請者未完全回覆獸醫師意見,獸醫師有權請申請人就初審意見再行回覆。但若申請者超過一個月仍無法完成回覆,則須重新申請,應於下次截止收件日前重新送件。經IACUC秘書處及獸醫師確認完成後,分派IACUC委員進行審查。
  • IACUC委員分為「指定審查委員」,其餘委員為「自由審查委員」,由全體委員進行申請表之審查作業,十個工作天內將審查意見回覆秘書處。(如自由審查委員逾期審查截止日視為同意通過。)

(一)申請者應依所有委員(含指定與自由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或檢附相關文件,於十個工作天內回覆。

(二)IACUC秘書處確認申請者已完成回覆完成後,核判照案通過、應改善後複審或不通過。

1.照案通過:指定審查委員2位均通過,且半數以上全體委員同意通過。

2.應改善後複審:任一委員提出審查意見,申請人須於期限內回覆。

3.不通過:未獲半數委員同意者,並送IACUC會議審議備查。

(三)若審查有爭議之案件,則提交IACUC會議討論。所有申請案件審查結果應送IACUC會議備查。

  • 外聘委員為指定審查委員時,審查費用每件500元。

第五條 動物使用申請表審查結果:

一、照案通過(To be approved without conditions):請自行線上列印通過之申請表。

二、應改善後複審(To be revised):請依線上申請表之審查意見修正或補齊文件,若於十四個工作天內未完成,則取消該申請表,須重新送件並視為新申請案件。

三、不通過(Not to be approved):申請者須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重新送件並視為新申請案件。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期限:

每件新申請表之執行期間及動物使用期間最長三年,教學目的者最長四年,特殊需求者依計畫屬性而訂。

第七條 利益衝突迴避:

一、若IACUC委員、首席獸醫師或其參與審查之獸醫師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發生時,該委員或首席獸醫師或其參與審查獸醫師不得參與該動物使用申請表所有審查流程及審查會議時之表決。

二、若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發生時,首席獸醫師之初審工作由IACUC執行秘書代理。若IACUC執行秘書同時發生利益衝突時,則由IACUC召集委員指定一位具獸醫師背景之IACUC委員執行首席獸醫師初審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研究總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報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6.09.28第九屆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07.03.15 第22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違規處置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使用者:本校利用動物從事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內所規範科學應用之人員。

第三條 本校使用者應事先向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IACUC)提出申請,並經審議核可後,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需變更時,亦同。如使用者未經審議核可即進行科學應用或執行欲變更內容,予以記點2次。

第四條 如有發生以下之事項,各予以記點1次。

    一、動物使用核准期間已過期或不符實際執行期間,但仍繼續執行動物實驗者。

二、照護動物不周且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經本校實驗動物中心或各實驗動物設施通報後仍未處理或改善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動物飼養密度超過設施規範。

2.未提供適當之食物與飲水。

3.未提供適當之飼養環境。

4.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傷害。

5.動物運輸時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痛苦。

三、動物狀況異常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所列,且狀況非IACUC 審查同意之預期實驗狀況,經本校實驗動物中心或各實驗動物設施通報使用者後仍未處理或改善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非實驗引起之預期中症狀且未能使動物痛苦程度減至最低。

2.動物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

3.動物經科學應用後未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便再進行科學應用。

    四、因人員疏失致使動物脫逃。

第五條 違規案件處置方式如下:

    一、違規記點1點,由IACUC辦公室發違規通知信給使用者。

    二、違規記點2點,暫停該使用者所有動物使用申請、修正及執行三個月。

    三、違規記點3點,需送IACUC審議且須請使用者與會說明,並暫停該使用者所有動物使用申請、修正、執行及參與一年。

    四、如違規記點3點且違規情節重大者,可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置。

第六條 違規記點原則如下:

    一、實驗動物中心每2個月統計違規記點清單,並於呈報IACUC後公告於網頁。

    二、違規記點以年為單位,每年一月一日重新累計。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IACUC會議通過及行政會議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目的:實施獸醫師巡房制度,以監督動物房設施與飼養之動物,確保適當地獸醫醫療管理,同時瞭解動物健康狀況,建立疾病預警制度,並對隔離飼育區環境管理提出改善建議,以確保動物房飼養動物之品質。

二、適用範圍:本校經由IACUC核准通過的實驗動物設施。

三、作業流程:

   1、各實驗動物設施進行實驗動物飼養及操作時,應通知本校IACUC祕書處(王琬雯小姐;分機:5116)或獸醫師(葉宗明醫師,分機:5199)。

   2、獸醫師於巡房前一週應避免接觸到有病原污染疑慮之物品。

   3、獸醫師巡房後,簽發「NPUST VETERINARY ROUNDS (獸醫巡房表) 」(附件1)或「NPUST Animal Medical Record」(附件2),將巡房結果通知各設施負責人及實驗動物中心主任。

   4、如有重大違規者,檢送IACUC會議討論,嚴重者要求立即停止實驗動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