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Setting method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

設置暨管理要點

  101年9月24日獸醫學院主管會議第一次討論

101年10月1日獸醫學系系務會議第一次討論

101年12月6日行政會議第一次討論

101年12月22日陳副校長主持實驗動物中心設置辦法與營運細則草案第一次討論

101年12月27日主管會議第一次討論

102年1月10日行政會議第二次討論

102年6月10日校務會議第一次討論

103年12月29日第56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2日研究總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

111年01月13日第264次行政會議核備

 

一、 依據本校「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總中心暨所屬各中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有效管理本校實驗動物設施與實驗動物科學應用(含教學、研究與測試)。

 

二、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 管理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科學應用等業務。

(二) 本校實驗動物飼養設施之維護。

(三) 本校實驗動物照護業務之協調。

(四) 舉辦實驗動物科學應用訓練班。

(五) 標準化本校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範。

(六) 推動與維持國際實驗動物管理評鑑及認證協會(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Care International;AAALAC)認證。

 

三、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並得置職員若干人,由學校總員額中調整之。

 

四、本中心分設行政、實驗動物照護與獸醫三組,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辦理下列業務:

(一) 行政組:辦理本中心行政庶務、動物實驗之申請與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 實驗動物照護組:辦理本中心實驗動物之照養與管理等相關業務。

(三) 獸醫組:辦理實驗動物之健康、疾病監控及福祉等獸醫管理相關事宜。

 

五、本中心設實驗動物資源規劃與諮議委員會,對本中心之發展提供建言。委員會置委員9至13人,除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推薦校內外之專家或學者,簽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諮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依本校產學合作規定營運收費,其營運細則另定之。

 

七、本要點經本校研究總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報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